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12號
SLDV,107,訴,212,2018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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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一○七年度訴字第二一二號
原   告 吳○○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複代理人  陳致宇律師
被   告 王○○
訴訟代理人 劉哲睿律師
林鈺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
年五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高○○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間,在長庚 大學擔任副教授期間,其學生即被告之女林○○因對高○○處理 其申請學分抵免之方式不滿,而與原告在長庚大學醫甸BBS 網站、痞客邦網站對前開事件發生爭執,然原告於斯時所散 布關涉被告之言論,與高○○無涉。詎被告未盡合理查證之義 務,於一百零一年十一、十二月間,多次向長庚大學副校長 與多名教職員,以寄送信件方式,載述原告為高○○之打手, 因高○○教唆方挾怨報復、洩漏林○○個人資料等不實言論,誣 指原告為高○○收買之爪牙,向學校多數高層指摘原告與高○○ 聯手霸凌林○○,致原告遭人誤認係高○○之打手,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原告之人格權與名譽權,造成原告社會評價低落。 嗣經原告於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三日至司法院判決查詢系統查 詢被告與高○○之民事判決(即本院一○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三 號民事判決),方得知此事。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 項前段、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六十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前為長庚大學物理治療系學生,在校期間曾 因聽聞長庚大學通識中心自然學科生物學副教授高○○對其訴 說因遭被告之女林○○申訴而遭校長責罵一事,因而對林○○心 生不滿,即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於一百零一年 一月十三日起至同年月十七日止,在其個人部落格或長庚大 學醫甸園BBS等多數特定人或公眾可觀覽之網站內,刊登或 發表內容不實且詆毀林○○名譽之文章或發言,並經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同年十月二十三日 以一○一年度偵字第二一五二五號起訴書提起公訴在案。被



告因參酌高○○在上開刑事案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 北地院)審理時之證詞,以及原告惡意攻擊之言論中竟有林 ○○之私人資料、以前就讀之校系、父親職業及工作地點等涉 及個人隱私之資料,基於合理之推斷,有相當理由確信應為 高○○刻意洩露予原告,使原告在網路上攻擊林○○之人格,以 達報復其所謂申訴事件之目的。被告因愛女心切,不忍見女 兒林○○長期遭受原告與高○○聯手以不實言論詆毀名譽,造成 身心嚴重受創,課業成績受影響,為遏止該等侵害行為繼續 發生,見學校教師獎懲委員會針對教師高○○在課堂上不當損 害學生林○○名譽一事,將召開會議討論,因此將林○○所遭受 之上開委屈,以寄送信件陳述原委之方式,向訴外人即長庚 大學副校長陳君侃及大體解剖學柳文卿莊宏亨鄭授德宋欣錦等特定幾位老師求救,信件中之言論焦點係指稱身為 老師高○○之不當言行,而非針對原告,縱信件內容指述原告 為高○○之打手,亦係本於一定事實而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善 意評論之意見表達,實無散布於眾之意圖,亦非惡意捏造意 圖毀損原告名譽之不實言論,自不構成侵權行為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 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被告即林○○之母於一百零一年十一、十二月間,寄送內容為 :「‧‧‧高○○竟然在刑事追訴期間過後,馬上利用校園問題 人物甲○○當他的打手,挾怨用極惡毒的手段報復,將亞璇的 私人資料、爸爸的職業及工作地點、亞璇以前讀過的校系都 洩漏給甲○○‧‧‧」(下稱系爭言論)之信件(下稱系爭信件 )與長庚大學副校長陳君侃與教師獎懲委員會,以及柳文卿莊宏亨鄭授德宋欣錦等老師。
㈡原告以被告系爭言論涉犯誹謗罪嫌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檢 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以一○五 年度偵字第一二五一○號為不起訴處分,原告不服聲請再議 ,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一○五年度上聲議字第八五一四 號駁回其再議之聲請。
㈢上開事實,業據本院調取士林地檢署一○五年度偵字第一二五 一○號偵查卷查閱屬實,自堪信為真實。
四、本件之爭點:被告於一百零一年十一、十二月間,於寄送長 庚大學副校長陳君侃與教師獎懲委員會,以及柳文卿莊宏 亨、鄭授德宋欣錦等老師之系爭信件中,指摘原告為高○○ 打手等系爭言論,是否對原告之名譽造成侵害而構成侵權行 為?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之適當處分,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 段、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民法侵權 行為之成立,必須賠償義務人具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 人權利,加損害於他人之行為存在為前提。而「名譽」為個 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 ,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因此名譽有無受損害 ,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貶損為斷(最高法院一○○年度台 上字第一八○六號判決參照)。
㈡原告主張被告於一百零一年十一、十二月間,於寄送長庚大 學副校長陳君侃與教師獎懲委員會,以及柳文卿莊宏亨鄭授德宋欣錦等老師之系爭信件中,指摘其為高○○之打手 等系爭言論,不法侵害其名譽云云。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 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⒈林○○於就讀長庚大學中醫學系期間,因九十九年九月入學 申請抵免生物學學分遭導師高○○拒絕,致同學年度第二學 期發生修習課程衝堂,嗣高○○獲悉被告向訴外人即長庚大 學中醫學系系主任沈建忠陳述此事之過程中,指控高○○對 林○○為騷擾行為,遂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某時許, 在長庚大學醫學院中醫學系之生物課課堂上,發表被告曾 提及其常於夜間要求林○○至其辦公室進行課後補導,孤男 寡女,並以此作為抵免學分之交換條件等言論,原告知悉 此事後,曾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在長庚大學醫甸園BB S等網站,多次針對此事發表對林○○之負面評論,此有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二年度訴字第一六○號民事判決(見本 院卷第六十一頁至第七十一頁)、臺北地檢署一○二年度 偵字第二○六○七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見士林地檢署一 ○五年度他字第二○三六號偵查卷第一六三頁至第一六七頁 )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北地院一○二年度易字第 九一號刑事卷全卷查閱屬實。
⒉依被告於本院一○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三號民事事件審理時 所整理原告於網路之貼文中,確有數則提及林○○之個人資 料(見本院一○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三號民事卷第一一一頁 至第一一三頁、第一一四頁至第一一九頁),亦有:「老 師還跟我說:林○○他爸爸是醫生,我要給他爸爸面子,講 話就比較客氣」之記載(見本院卷第一一九頁)。佐以高 ○○於臺北地院一○二年度易字第九一號刑事案件(該案被



告為甲○○)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在該案證稱:九十九年十 二月事發後某日,原告曾至辦公室詢問其有無發生被投訴 性騷擾、在課堂上發脾氣、被校長罵及公開道歉等事,其 坦承有,並簡單說明過程等情(見臺北地院一○二年度易 字第九一號刑事卷第一二九頁)。而高○○與原告談論林○○ 之事時,透露部分林○○之個人背景事實,尚符情理之常, 堪信被告指摘高○○將林○○之私人資料、以往就讀之校系、 父親職業及工作地點洩漏予原告之言論,並非全屬虛構。 ⒊揆之系爭信件末署名為「痛心的一位母親」,寄送與長庚 大學老師之系爭信件,其標題為「給長庚大學老師的一封 求救信」。通觀系爭信件全文,主要係表明林○○因受高○○ 誹謗事件影響,承受極大之身心壓力,學習成績岌岌可危 ,請求老師們在課業上多給林○○一些機會,而系爭信件中 有關系爭言論之段落亦為:「高○○竟然在刑事追訴期間過 後,馬上利用校園問題人物甲○○當他的打手,挾怨用極惡 毒的手段報復,將亞璇的私人資料、爸爸的職業及工作地 點、亞璇以前讀過的校系都洩漏給甲○○,讓甲○○從一百年 十二月底開始,在長庚大學BBS網站公開瘋狂的大量發誹 謗文攻擊亞璇,甚至每到期中考期末考就變本加厲、狂發 公開辱罵誹謗亞璇的文章,並每每於大考期間寄騷擾信到 亞璇在學校BBS信箱,讓亞璇不堪精神折磨,身心俱疲、 更別提好好讀書了。」僅在說明林○○無法專心學習、成績 低落之原因,顯非專以毀損原告名譽為目的。
⒋況且,高○○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在課堂上發言詈罵 林○○之言論,遭同學錄音,翌日校長收到該錄音檔,而於 當日對高○○進行口頭訓誡,復因被告另委託律師向校長投 訴,並表示要召開記者會,校長震怒表示高○○行為有損校 譽,要將高○○解聘,系主任亦轉知要先解除其導師職務, 高○○並於同年月底,在系主任及另位老師陪同下,至林○○ 同班同學之班級公開道歉,並書寫致歉函,此事即就在學 校傳開,網路上亦有人討論等情,此據高○○於臺北地院一 ○二年度易字第九一號刑事案件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述 在卷(見臺北地院一○二年度易字第九一號刑事卷第一二 九頁)。又林○○因遭原告於長庚大學醫甸園BBS等網站謾 罵攻擊,懷疑係高○○與原告聯手對其進行校園霸凌,而委 任律師向教育部陳情,主張高○○不適任,請求學校處置, 且長庚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即於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 七日對原告進行訪談,長庚大學並另組成教師疑有不適任 調查小組,先於同年十月二十六日訪談林○○、高○○,再於 同年十二月六日訪談林○○與被告,長庚大學副校長陳君侃



亦為該調查小組之成員等情,復有長庚大學調查報告可佐 (見本院一○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三號民事卷第一七七頁至 第二○二頁)。足見上開事件於被告寄送系爭信件前,即 已廣為長庚大學師生所周知,被告寄送系爭信件之對象既 為長庚大學副校長與教師獎懲委員會、林○○所就讀系所之 老師,渠等對於高○○及原告前開言行當非無認知,對於原 告之評價亦應已形成,衡情應不致因被告之系爭言論,而 貶抑對於原告之評價,自難認原告之名譽受有損害。故原 告主張其因被告於系爭信件之系爭言論致人格權受有損害 ,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之損害賠償,難認為有理由。六、綜上所述,原告本於前揭原因事實,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第一項前段及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六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 麗,應併駁回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予論述,附此 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耕華
附表一:

編號 刊登時間 標題名稱 文章內容 1 101.1.13 一個令人傻眼的學生--長庚中醫系林○○ ◎這個學生. . .,就含恨在心,跑去跟學校投訴老師對她性騷擾 ◎聽說她投訴老師不讓她抵免學分威脅要當她,還叫她晚上去老師的實驗室讀書,然後趁機對她性騷擾 ◎林○○因為不能抵免學分所以含恨在心故意抹黑老師的. . 可見得是林○○自己做賊心虛不敢告 2 101.1.16 同上 ◎中醫二林○○抹黑老師性騷擾的事情 ◎她要這樣害老師,8+G把高老師找去辦公室很兇罵他。高老師差點被fire 3 同上 同上 ◎讓所有老師都提防一下林○○,以免又被林○○抹黑 ◎林○○這麼恐怖,抹黑老師的事情也敢做 ◎要是林○○又假借要問問題,然後抹黑男老師性騷擾,那可就完蛋,以後男老師跟林○○講話都要相隔五十公尺,以測安全 4 101.1.17 同上 同編號1 5 同上 同上 ◎她說老師性騷擾 ◎當初她說老師性騷擾,害老師被8+G找去罵一頓差點被fire ◎今天林○○他爸打電話給學校投訴說我到處詆譭林○○,還說要告高老師 ◎一年多前林○○他爸就找律師來學校說要告高老師了

附表二:

時間 作者名稱 網站名稱 標題名稱 張貼內容 101年8月10日晚間8時7分許 ivonie7788 長庚大學醫甸園BBS 各位新生 請大家支持X老師 之前cm107的林○○說她被X老師性騷擾. . . 101年8月17日下午1時2分許 Iriscoke78 長庚大學醫甸園BBS 無聊的林○○ ...現在又改口說老師從來沒對你性騷擾是老師故意要栽贓你 要害你才亂講...看見你跟你媽那樣珠光寶氣就知道愛說謊 101年10月19日凌晨0時20分許 Gotomaki 長庚大學醫甸園BBS 請各位新生提防中醫系cm107林○○ 此人之前只是因為不能抵免學分 就抹黑高○○老師對他性騷擾...到了法院林○○看見事情鬧大了又改口說自己從來沒投訴高○○老師對他性騷擾改口改得很快請問這種人還配當人嗎... 101年11月25日晚間9時12分許 ivonie7788 臺大 BBSPTT 有沒有男老師命運悲催的八卦 ...因為現在長庚大學有傳言 有女學生栽贓老師性騷擾... 101年12月18日晚間10時8分許 ivonie7788 臺大 BBSPTT 有沒有抹黑老師性騷擾被揭發後崩潰的八卦 之前有人抹黑老師性騷擾 結果事後被揭發 現在被全校公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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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