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11號
原 告 郭美連
被 告 賴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捌萬伍仟
捌佰元【計算式:4,400 元/平方公尺(即系爭255 地號土地起
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539 平方公尺(即系爭255 地號土地面
積)×1/2 (原告權利範圍)=1,185,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