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25號
原 告 郭富貴
訴訟代理人 謝憲杰律師
陳憶如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
醫院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萬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