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25號
SLDV,107,補,725,2018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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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25號                                                      
原   告 郭富貴 
訴訟代理人 謝憲杰律師
      陳憶如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
醫院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萬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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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