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07號
原 告 曾金英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契仁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捌萬貳仟壹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壹仟陸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