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07號
SLDV,107,補,707,2018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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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07號
原   告 曾金英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契仁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捌萬貳仟壹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壹仟陸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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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