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695號
SLDV,107,補,695,2018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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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95號
原   告 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翠蘭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
貳拾壹萬肆仟壹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貳仟伍佰柒
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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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