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82號
原 告 三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婉均
原 告 三立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婉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心居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
伍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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