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98號
原 告 張捷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美玉即布根地酒坊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前
於民國107年4月9日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玖萬肆仟參佰壹拾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壹仟參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