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55號
SLDV,107,補,255,201806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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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55號
抗 告 人 益三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糧全 
相 對 人 林宜蓁 
      江駿華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7年3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定有明文,此為提起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抗告 未據繳納抗告費,經定期命補正而不補者,其抗告為不合法 ,應由原法院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 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3 月19日裁定而提起抗告, 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107 年5 月11 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 年5 月16日發生送達效力;惟抗告人逾期未繳,有本院送達 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 卷可稽,其抗告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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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三元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元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