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7年度,9號
SLDV,107,消債清,9,2018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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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
債 務 人 鍾主恩即鍾秀鳳
代 理 人 楊子莊律師(法扶律師)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 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 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⒈請列表說明107 年2月1日起迄今,每月因從事居家家事服務所 得之收入金額,並應記載日期、時數及工作地點。⒉具體說明債務人毀諾之日期?於繳納幾期後毀諾?⒊請具體說明毀諾前3 個月之工作及每月收入金額。⒋請提出債務人目前所使用之手機門號,自106年9月起自107年6 月止之所有電信費帳單,而非僅提出單一月份之帳單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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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