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96號
SLDV,107,消債更,96,2018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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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
債 務 人 吳韻屏
代 理 人 林如君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可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 (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說明以 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之目前保單價值。
2.債務人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3.債務人配偶及父母等3 人105 、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4.債務人子女等3 人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5.債務人父母等2 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6.說明債務人及其家人(含父母)是否領取老人年金、低收 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有,說明



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7.說明債務人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 提出債務人戶籍地之建物登記謄本。
8.說明債務人所租賃之房屋坪數、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 關居住費用?並提出繳交租金之證明文件及106 年度水、 電、瓦斯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9.債務人前陳報每月房租新臺幣(下同)1 萬3,600 元,債 務人分擔6,800 元等語。惟所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內記載 出租人為蕭國生即債務人公公,每月租金1 萬5,000 元, 未載租期等情。債務人應說明支出租金之必要,並提出相 關文件資料。
10.說明債務人所使用機車之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機車之 行車執照。
11.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自105 年2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 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12.說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 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 ?並提出自105 年2 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資料( 其中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 行後之餘額)及其他證明文件。
13.債務人之國民年金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14.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大同區,參酌臺北市政府公布107 年 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 萬6,157 元(包含食衣 住行育樂醫療雜支等之消費性支出,惟不含勞健保費及稅 賦等非消費性支出)。惟債務人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 之情形下,所列個人每月之個人消費性支出達2 萬475 元 (已扣除扶養費及分期還款),超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 甚多。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 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 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
15.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 ?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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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