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
債 務 人 楊珮㚬即楊珮君
代 理 人 朱麗真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 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 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 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 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請確實按本院107 年3 月19日裁定附件第2 點說明並補正(租 約全部均勿遮蔽)。
2.說明債務人於105 年1 月至106 年9 月之實際住所地為何?並 提出該期間之租約影本。
3.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7 年4-5 月薪資明 細。
4.債務人聲請狀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第五項記載父親每月 費用約39,000元至40,000元,與107 年5 月14日民事陳報狀第 二十項所載每月約37,500元不同,請說明之,並提出父親自10 5 年1 月起迄今居住於至善老人安養中心之繳費明細。5.說明債務人於淡水郵局之帳戶內,於106 年1 月17日轉出9,50
0 元、2,000 元之款項予楊雅雯、羅彗文,其匯款原因、提領 用途、資金流向、與債務人之關係,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6.說明債務人於上開帳戶內,於106 年6 月16日、107 年2 月28 日彙總登摺存入31,166元、2,678 元,其匯款原因為何?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
7.說明債務人於上開帳戶內,於106 年6 月16日、同年月19日分 別轉出750 元、1,047 元、180 元、5,000 元之款項予蔡汶真 、馮曉紅、李鈺涵、陳訟明,其匯款原因、提領用途、資金流 向、與債務人之關係,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8.說明債務人於上開帳戶內,於107 年3 月15日、同年月17日、 同年4 月10日分別轉出357 元、549 元、654 元之款項予陳瑞 蘋、李鈺涵,其匯款原因、提領用途、資金流向、與債務人之 關係,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9.債務人於附件17稱聲請前2 年間入不敷出,係向同事或朋友借 支,並提出附件3 郵局存摺明細。惟查該郵局存摺明細,未見 聲請前2 年間(105 年1 月至106 年12月)朋友轉入款項之明 細(債務人標註者為107 年之款項),請說明之,並確實提出 朋友於聲請前2 年間借支之證明文件。
10. 據債務人提出之電費單據,平均每月約815元,請更正之。11. 聲請前2 年內(105 年1 月至106 年12月)之收入請確實按 照各個公司之任職期間、薪資填寫(勿一概記載每月約25,0 00元)。
12. 個別協商金額非屬必要生活支出,應予剔除。13. 說明105 年度所得資料清單中,億萬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薪 資2331元,是否應納入前2 年之收入?何以未見於勞保投保 資料表?
14. 說明106 年度所得資料清單中,高博士國際有限公司職工福 利委員會給付600 元,是否應納入前2 年之收入?15.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按上開補正事項修正,並重新提出 。
16. 說明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其與債務人之關係為何?債 務人未居住於戶籍地之原因?並提出該建物登記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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