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撤字第1號
上 訴 人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被 上訴人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漢宗
被 上訴人 魏莉儒
林士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魏莉儒、林士
傑間請求第三人撤銷之訴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5 月3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
上訴聲明第2 、3 項為互相競合之情形,故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6 萬49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6 萬1939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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