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48號
抗 告 人 吳秀雯
相 對 人 曾啟幃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
5 月10日107 年度司拍字第143 號裁定不服,提出抗告,查未據
抗告人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
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4 條第1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又抗告人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業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板救字第2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
案,縱其所述屬實,該事件訴訟救助之效力亦不及於本件抗告,
抗告人此部分主張尚有誤會,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