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661號
SLDV,107,司繼,661,2018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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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661號
聲 請 人 蕭心綺
      邱耀瑱
      簡弘滄
      朱峰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蕭心綺邱耀瑱簡弘滄、朱峰 賢等係被繼承人曹有來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7 年3 月16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等語,並提出繼承系統 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書等件為證。二、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 項規定自明。而關於遺產之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 定之,即:(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 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亦著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邱耀瑱簡弘滄朱峰賢分別係被繼承人 曹有來長女曹靖玲、次女曹惠芬、三女曹宇淇之配偶,為被 繼承人曹有來之女婿;而聲請人蕭心綺係被繼承人曹有來長 子曹宇凱之配偶,為被繼承人曹有來之媳婦,依上開法條之 規定,皆非屬繼承人,無繼承權,是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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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