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4930號
SLDV,107,司票,4930,2018061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93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上達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烈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捌佰萬元,其中之新臺幣貳佰玖拾肆萬玖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一九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5 年7 月1 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8,000,000 元,到期日民國105 年12月29日。詎於屆期提示 後,尚有票款本金2,949,450 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達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