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266號
SLDV,107,司拍,266,2018062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國良 
相 對 人 三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英里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 1 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85年1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 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5,100 萬元之本金最高限 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5年1 月4日起至115年1月3日止,債 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交通銀行依據銀行法第58 條及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 條規定,向財政部申請合併,交通 銀行為消滅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為存續銀行,並於合併 後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且由經濟部於95 年8月21日許可在案。而相對人自106年10月24日起陸續向聲 請人借用共1 億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 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 人屆期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 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 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現存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 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 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母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