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212號
SLDV,107,司拍,212,2018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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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蘇泓達 
相 對 人 郭阿添 
債 務 人 世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此觀諸民 法第881 條之17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郭阿添於民國103 年9 月2 日,以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世樺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等2 人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 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嗣變更擔保債權總金額為2,000 萬 元),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 年9 月1 日,債務清償期依 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3 年9 月3 日登記在案 。又世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邀同郭阿添為連帶保證人自104 年11月2 日起向伊借款,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 式均載明於放款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 。詎世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郭阿添自107 年4 月2 日起即 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 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放款借據、 債務全部查詢單、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 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5 日內就 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 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 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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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