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151號
SLDV,107,司拍,151,2018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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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陳呈奇 
相 對 人 王柏驊 
債 務 人 高可霓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 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觀諸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第867 條規 定自明。次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 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 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於民國102 年10月9 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 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 下同)2,437 萬5,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32 年10月8 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 102 年10月15日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於106 年2 月18日以信 託為原因將不動產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
三、債務人於102 年8 月28日向聲請人借用1,750 萬元,借款期 間自102 年10月17日起至109 年10月17日止,其利息暨違約 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房貸申請書暨約定書內,如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 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106 年10月16 日止,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 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房貸申請書暨約定書 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 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 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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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