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0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靚兼陳銘忠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瑛穗兼陳銘忠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陽即陳銘忠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璐即陳銘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陽即陳銘忠之繼承人、陳璐即陳銘忠之繼承人應於
繼承陳銘忠所得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靚兼陳銘忠之繼承
人、徐瑛穗兼陳銘忠之繼承人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
柒萬叁仟伍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807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徐瑛穗、陳│自民國106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173584│陽、陳靚、│月1日起 │ │ │
│ │元 │陳璐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徐瑛穗、陳│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73584│陽、陳靚、│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陳璐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聲請事項:
債務人陳陽、陳璐於繼承陳銘忠遺產範為內,與債務人陳靚
、徐瑛穗於新臺幣173,584 元整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負連帶清償責任。
事實理由:
一、緣債務人陳靚於民國101 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徐瑛穗、被繼承人陳銘忠為其連帶保證人,
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金額捌拾萬元整,嗣並出
具「撥款通知書」動用5 筆共計新臺幣173,584 元整。
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
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
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
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靚就讀學校學程終止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債務人陳靚尚餘本金173,584 元整( 逾期利息、
違約金另計) ,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徐瑛穗、被繼承人陳銘忠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嗣查核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陳銘忠於102 年10月5 日死
亡,且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查詢無人拋棄繼承;依民法
第1138條及同法條第1 款規定,被繼承人陳銘忠除陳靚
、徐瑛穗,尚有繼承人即債務人陳陽、陳璐,繼承人既
無拋棄繼承,應依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之法理繼受被繼承
人之債務;惟債務人陳靚為借款人,債務人徐瑛穗為借
款之連帶保證人,對本案債務負全部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五、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
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 紙, 撥款申請書5 紙, 法院繼承
回覆函, 繼承系統表, 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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