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0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承基即鄭聰德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寶桂即鄭聰德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零玖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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