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959號
SLDV,107,司促,7959,2018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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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9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少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闕勝騏
一、債務人劉少臻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叁佰萬肆仟貳佰壹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劉少臻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
  果時,由債務人闕勝騏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劉少臻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貳拾壹萬伍仟柒佰
  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劉少臻之財產強制執行
  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闕勝騏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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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