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888號
SLDV,107,司促,7888,2018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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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8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明正即(林坤昇即林國忠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林坤昇即林國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叁萬陸仟伍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貳仟陸佰
  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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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