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8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映達即陳韋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肆佰柒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拾玖萬捌仟伍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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