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7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忠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叁佰貳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肆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
月須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
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須每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
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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