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528號
SLDV,107,司促,7528,2018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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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5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任珮淳即任靜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貳仟玖佰伍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柒萬叁仟玖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
  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
  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
  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計
  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任靜怡於民國88年10月25日向聲請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JCB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
  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
  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
  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
  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
  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
  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
  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
  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
  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4年7月29日止共消費
  簽帳73,940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
  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
  定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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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