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295號
SLDV,107,司促,7295,2018062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2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張思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宏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肆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
  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
  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
  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