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193號
SLDV,107,司促,7193,2018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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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1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翊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捌佰壹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零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
  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須給付新臺
  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
  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高翊愷於106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7年04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2,813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59,546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543元整、
  已到期之利息2,024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
  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
  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
  額之部份,計新臺幣60,089元整自107年05月2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
  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
  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
  ,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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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