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1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翊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捌佰壹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零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
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須給付新臺
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
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高翊愷於106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7年04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2,813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59,546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543元整、
已到期之利息2,024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
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
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
額之部份,計新臺幣60,089元整自107年05月2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
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
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
,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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