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159號
SLDV,107,司促,7159,2018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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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1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家幟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桂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鼎睿即謝仁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貳仟柒佰陸拾伍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請求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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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幟照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