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1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麗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柒佰捌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
元,逾期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須給
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以三個月計算
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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