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093號
SLDV,107,司促,7093,2018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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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0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廖宜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邢佩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玖佰壹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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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