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8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凌霄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文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