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744號
SLDV,107,司促,6744,2018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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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7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啓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睿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佳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葛武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柒佰陸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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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睿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