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706號
SLDV,107,司促,6706,2018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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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7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士林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葉文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秀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榮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玖佰萬元,及自民國
  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
  四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貳拾玖萬壹
  仟貳佰柒拾玖元,暨新臺幣貳佰叁拾叁萬捌仟伍佰陸拾元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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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