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5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戴克宏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御成實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 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御成實業有限公 司業己解散,其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為謝志清;且經本院查 詢戶政資料所示,謝志清戶籍設於基隆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 ,其送達處所不明。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 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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