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518號
SLDV,107,司促,6518,2018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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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5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柯仲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三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英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文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八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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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