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581號
SLDV,106,訴,1581,20180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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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8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樊忠信 
      樊秋平 
      樊忠義 
      常王春子
      王共  
      王文宏 
      王文龍 
      王文吉 
      張王清子
      王寶珠 
      王美雲 
      陳財明 
      陳財和 
      陳輝雄 
      陳輝章 
      紀陳菊子
      王萬成 
      陳良福 
      李岳峰 
      李勝全 
      李昭慧 
      柯李淑貞
      蘇李淑琴
      李淑慎 
      王凌峰 
      王詠傑 
      王添財 
      王添貴 
      王添賜 
      王阿卿 
      張王阿治
      王娟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
複 代理 人 呂婉琦律師
相 對 人 王月嬌 
      蔡吳寶猜
      昌秋鸞 
      蔡政倫 
      蔡佩玲 
      蔡仁卿 
      蔡欣倢 
      蔡宏毅 
      陳蔡麗珠
      蔡素月 
      李淑綿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
權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追加相對人為原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 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 ,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 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定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0 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於日治時期昭 和年間遭河川敷地抹消登記前,原係聲請人及相對人之被繼 承人王元、王番所共有。嗣系爭土地於96年間開始浮覆,故 聲請人與相對人因繼承所取得之系爭土地之所有權即當然回 復。詎系爭土地竟經登記為國有,並以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 署為管理機關,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系爭土地之所有權 為聲請人與相對人共有,並訴請被告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登 記予以塗銷,是本件訴訟標的對於聲請人與相對人必須合一 確定而應共同起訴,然相對人均未與聲請人同為原告,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等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 內追加為原告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人係基於公同共有關係為請求,是本件訴訟 標的對於聲請人及相對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當事 人適格始無欠缺。又王元、王番之繼承人除聲請人外,尚有 相對人等人,業據聲請人提出部分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等件為證,且蔡坤鐘之繼承人並無拋棄繼承之情事, 亦經本院查證屬實。本院審酌相對人經本院通知陳述意見, 相對人均未遵期陳述,實難認相對人有何拒絕追加為原告之 正當理由,是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爰命相對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追加



為原告,如逾期未追加,即視為已一同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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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