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214號
SLDV,106,消債更,214,20180622,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14號
債 務 人 陳慶洲即陳漢瑀
代 理 人 沈宜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 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 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 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 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 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 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 3 款規定自明。末按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 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同條例第11條之1 規定甚明 。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本院民國106 年11月 29日裁定命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及資料,使本院無從認定 其每月收入及必要支出數額。經本院裁定限其於裁定送達後 2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7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 卷足稽(見本院卷第29頁),詎債務人迄未補正,且經本院 命其於107 年3 月29日到庭訊問,並當場諭知債務人及代理 人,應於一週內補正附件所示之文件及資料,然債務人僅於 同年4 月10日、同年5 月8 日陳報105 年1 月起至今之收入 明細,而就其他應補正事項仍付之闕如,揆諸首開說明,其 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使用統一書狀格式並確實記載



聲請前2 年內即104 年9 月至106 年8 月之收支狀況)。2.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3.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4 年9 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4.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若為租賃 ,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勿以所 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 金及相關居住費用、如何繳納租金,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之收 入證明,及最近一年租金、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等繳費 證明(向繳費單位申請)。
5.提出自104 年9 月起迄今所有勞健保費用之繳費明細,及所有 支付予車行若干元費用(含保險費)之單據。
6.說明債務人配偶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分擔子女扶養費用,及實 際支出之扶養費,並提出配偶及子女最近2 年之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債務人及配偶、子女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7.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 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 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8.說明債務人所營計程車之車號、登記名義人、車貸債權人各為 何?並提出該汽車之行照影本及車貸每月支出若干元之證明文 件(含車貸契約、繳費證明等)。
9.說明債務人每月入不敷出,則其他支出生活費用之金錢來源為 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