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號
債 務 人 楊晴竣
代 理 人 林忠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消債更 字第190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 院卷第4 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固定收入,亦有 債務人提出郵局存摺影本在卷足憑(見本院105 年度消債更 字第190 號卷,下稱消債更卷,第43至47頁)。再觀諸債務 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 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 償新臺幣(下同)4,777元,總清償金額34萬3,944元,清償 成數為6.06%。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 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名下 別無財產。另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13萬9,138 元,扣除必要支出40萬8,000 元後,已無餘額,遠低於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34萬3,944 元,是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人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士林區,每月必要支出2萬3,223元,扣 除非消費性支出之醫療費750元、健保費148元、勞保費331 元及扶養費6,846 元,其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1萬5,148元, 尚低於內政部公布臺北市107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 1萬6,157元,是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 活程度。另債務人陳報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1 名未成 年子女扶養費支出6,846 元,均未逾上開臺北市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之半數,亦屬合理。
㈢至債權人主張清償成數過低,按更生方案係以債務人自力所 能獲得之現有之資力作為履行之基礎,前已敘明,則清償成 數亦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經審酌債務人之上開每月 固定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支出後,餘額4,777元(計算式: 28,000-23,223=4,777 ),已將該餘額全數用以清償債務, 足認其確已盡最大之誠意償債。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 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 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
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自債務人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每1 個月為1 期,共6 │
│ 年72期,每期於每月15日清償4,777 元,各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如下│
│ 列貳、每期分配金額欄所示。 │
│2.更生方案如1 期未履行,視為全數到期。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發生,│
│ 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1 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1 期。債務│
│ 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 。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辦理│
│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3.債權總金額:5,676,063元。 │
│4.總清償金額:343,944元。 │
│5.總清償比例:6.06﹪。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債權人 │ 債權金額 │每期分配金額│
├──┼──────────────┼──────┼──────┤
│ 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4,848 │231 │
├──┼──────────────┼──────┼──────┤
│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12,136 │179 │
├──┼──────────────┼──────┼──────┤
│ 3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84,784 │660 │
├──┼──────────────┼──────┼──────┤
│ 4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4,447 │105 │
├──┼──────────────┼──────┼──────┤
│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0,675 │750 │
├──┼──────────────┼──────┼──────┤
│ 6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19,592 │353 │
├──┼──────────────┼──────┼──────┤
│ 7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302,094 │1,096 │
├──┼──────────────┼──────┼──────┤
│ 8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51,740 │296 │
├──┼──────────────┼──────┼──────┤
│ 9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315,747 │1,107 │
├──┼──────────────┼──────┼──────┤
│ │合計 │5,676,063 │4,777 │
└──┴──────────────┴──────┴──────┘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