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65號原 告 莊惠容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複 代理 人 李奇哲律師被 告 莊賢裕 訴訟代理人 張曼麗 莊賢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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