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372號
SLDV,105,重訴,372,2018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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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72號
原   告 楊道  
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律師
複 代理人 吳聖平律師
      葉子玫 
被   告 楊智凱即楊金福之繼承人
      楊富強即楊金福之繼承人
      楊奇霖即楊金福之繼承人
      楊豐年即楊金福之繼承人
      楊舜蘭即楊金福之繼承人
      楊欣達即楊金福之繼承人
      楊鄭勉 
      楊錦鳳 
      楊慶煌 
      楊勝明 
      楊木村 
      楊金生 
      楊來好 
上8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8 月13日下午4 時0 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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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