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72號原 告 楊道 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律師複 代理人 吳聖平律師 葉子玫 被 告 楊智凱即楊金福之繼承人 楊富強即楊金福之繼承人 楊奇霖即楊金福之繼承人 楊豐年即楊金福之繼承人 楊舜蘭即楊金福之繼承人 楊欣達即楊金福之繼承人 楊鄭勉 楊錦鳳 楊慶煌 楊勝明 楊木村 楊金生 楊來好 上8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8 月13日下午4 時0 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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