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76號
原 告 盧峰彎
被 告 盧慶全
訴訟代理人 盧容瑞
被 告 盧慶明
被 告 盧慶隆
被 告 盧俊彥
被 告 盧俊宏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盧順珍
被 告 盧光輝
被 告 盧光昭
訴訟代理人 吳明津
被 告 盧正哲
被 告 盧正倫
被 告 盧珣玲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盧振冬
被 告 盧柏榮
訴訟代理人 盧宗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31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如附表之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更正後記載欄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附表:
┌──┬────────┬───────┬───────┐
│編號│ 判決頁數 │ 原記載 │ 更正後記載 │
│ │ │ │ │
├──┼────────┼───────┼───────┤
│(一)│第5 頁第23行 │其中E1、E2區塊│其中E2、F 區塊│
│ │ │之分割線 │之分割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