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6號
原 告 孟樂樸
訴訟代理人 黃均熙律師
陳羿蓁律師
被 告 孫慶生(即趙惠芬之承受訴訟人)
孫慶華(即趙惠芬之承受訴訟人)
孫慶榮(即趙惠芬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威君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運弘律師
被 告 孫慶仙(即趙惠芬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7月23日下午2時55分行言詞辯論,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