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附民字,107年度,34號
SLDM,107,審簡附民,34,2018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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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羅文伶
送達代收人 蔡佩伶
被   告 郭勝群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審簡字第495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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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