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38號
原 告 楊琳豪
被 告 黃冠羽
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 年度審交簡字第135 號
),對被告就機車修理費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 第487 條第1 項、第50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涉嫌過失傷害,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原告雖就機 車修理費新臺幣709,254 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被訴 之犯罪事實,乃過失傷害人之身體,原告因此犯罪所生之損 害,僅醫療費用、醫療藥品費用、交通費用、工作損失及慰 撫金(此部分另由本院裁定移送民事庭)而已,原告主張之 機車修理費,顯非因起訴之犯罪事實所發生之損害,自不得 以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應將此部分之請求,予以駁回。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