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7年度,138號
SLDM,107,審交附民,138,2018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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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38號
原   告 楊琳豪
被   告 黃冠羽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審交簡字第135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醫療費用、醫療藥品費用、交通費用、工作損失及慰
撫金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此醫療費用、醫
療藥品費用、交通費用、工作損失及慰撫金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原告請求機車修理費用部分,係不
合法,則另以判決駁回,應併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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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