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監宣字第86號
聲 請 人 林秀玲
受監護宣告人 賴謝金欄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賴謝金欄依附表所示遺產分割協議書之方式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賴謝金欄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7日以106 年度 監宣字第159 號裁定宣告賴謝金欄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 由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因受監護宣告人之配偶 賴金發往生,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需由聲請人代理為 遺產分割協議,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爰依民法第1113條 準用第1101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聲請許可聲請人代受監 護宣告人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 動產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上開規定於成年人之 監護準用之,民法第1101條第1 項、同條第2 項第1 款及第 1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106 年度監宣字 第159 號裁定確定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 第一類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等件為證,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106 年度監宣字第159 號家事卷宗查核屬實 ,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人賴謝金欄係與其子女 及孫子女共同繼承其配偶之遺產,依聲請人所提出之遺產分 割協議書,受監護宣告人賴謝金欄分得之遺產數額係按其應 繼分比例分配,並無不利之情事。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許 可其代理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所繼承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核 與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相符,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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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分割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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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北市瑞芳區三爪子段蛇│78平方公尺│1分之1 │賴謝金欄│應有部分7分之1 │
│ │子形小段0015-0007地號 │ │ ├────┼─────────┤
│ │ │ │ │賴永源 │應有部分7分之3 │
│ │ │ │ ├────┼─────────┤
│ │ │ │ │賴永賀 │應有部分7分之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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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新北市瑞芳區三爪子段蛇│39平方公尺│1分之1 │賴謝金欄│應有部分7分之1 │
│ │子形小段0015-0012地號 │ │ ├────┼─────────┤
│ │ │ │ │賴永源 │應有部分7分之3 │
│ │ │ │ ├────┼─────────┤
│ │ │ │ │賴永賀 │應有部分7分之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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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新北市瑞芳區三爪子段員│242平方公 │1分之1 │賴謝金欄│應有部分7分之1 │
│ │山子小段0040-0000地號 │尺 │ ├────┼─────────┤
│ │ │ │ │賴永源 │應有部分7分之3 │
│ │ │ │ ├────┼─────────┤
│ │ │ │ │賴永賀 │應有部分7分之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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