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代 理 人 蕭梅芳
相 對 人 陳享成即陳兩承即陳諺錡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享成即陳兩承即陳諺錡聲請公示送達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債權讓與通知,經郵務機構以查無此人為由退
回,因相對人現行方不明,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 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債權讓與通知書影本、退回之信封 、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有前揭通知書之退郵信封在卷可稽,又 經本院囑託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之戶籍地 址,經該局函覆表示,據現住戶稱相對人是寄居戶口,且亦 無其聯絡電話,此有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民國107年6月12 日基警四分三字第1070462378號函附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 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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