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859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債 務 人 陳彥霖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直謙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權
人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
仟玖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計算之違
約金。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直謙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權
人新臺幣陸萬參仟捌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
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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