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782號
KLDV,107,司促,3782,2018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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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782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 務 人 劉志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壹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二
  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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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