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45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温優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參佰貳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其利率之適用,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前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五計算;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後,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肆萬零捌佰柒拾柒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肆佰柒拾陸元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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